文件编号: 信息分类: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索引号:13673-20170427-655327 发布日期:2017-04-27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关于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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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分配入住,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有关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分配入住率
2007年至2015年,全省累计开工建设公租房(含廉租房)77.6万套。各地要加快分配入住,确保全省公租房分配入住率2016年底前达到70%,2017年底前达到80%,2018年底前达到90%以上。对在建公租房,要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建设步伐,集中力量抓好项目竣工,同步完成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项目竣工前6个月应编制分配方案,启动分配程序,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要完成分配入住工作。
二、降低准入门槛
(一)扩大住房保障范围。
建立公租房分类保障制度,优先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救助对象;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进城落户农民、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二)分类把握准入标准。
严格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救助对象准入标准。申请公租房租金减免政策的对象,应当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在当地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
放宽其他申请公租房的对象条件。其他申请公租房的对象,应在当地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可适当放宽收入标准。无当地城镇户籍的,必须在本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且已办理居住证。
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棚户区居民,可以优先通过承租公租房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
(三)统筹使用富余房源。
公租房房源充足,城镇困难群体住房需求得到充分保障的地区,可将公租房用作受灾群众、棚户区(含危房)改造居民、搬迁移民、国家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住房困难群体临时过渡安置住房。
开发区、工业园区及企事业单位等筹集的公租房,在满足本单位职工租房需求后,房源仍有剩余的,可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统筹调剂向社会公开配租,租金由产权单位收取。
(四)动态管理准入条件。
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有关政策,在确保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救助对象应保尽保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公租房准入条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企事业单位等社会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面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的,其供应标准和范围,应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定,具体范围和标准由企事业单位自行确定,配租结果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
三、优化申请程序
(一)畅通申请渠道。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租房申请工作,设立申请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点),同步推进网上受理,实行常态化管理,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共服务场所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公租房申报要求和受理点工作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申报要求、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方便群众办理。
(二)如实申报材料。申请人可到公租房受理点申请,也可登录当地住房保障信息网站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理点提交书面材料,住房保障部门依申请编列受理顺序号。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并书面承诺所填报内容真实有效,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意审核机关核实其申请信息。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为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开发区、工业园区筹集的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四、加快审核分配
(一)简化审核环节。住房保障部门定期将受理的申请公租房租金减免政策的对象材料,分送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民政等部门进行住房状况和经济状况核查。其他申请公租房的对象申请材料送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住房状况进行核查,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查。各有关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意见,并反馈市(县)住房保障部门。
(二)及时审核公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分别在受理点和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公租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1年。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租房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公租房实行授权审核公示,并纳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监管。
(三)按序选房公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定期公布公租房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等情况,成熟一批分配一批。轮候对象按申请编列的受理顺序号依序选租公租房,选房配租结果及时在住房保障信息网站或指定公众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公租房配租对象。市(县)公租房产权单位要在公示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与公租房配租对象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公租房配租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配租的公租房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且未向住房保障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应退出其租住的公租房。
五、严格责任追究
公租房申请人以隐瞒或伪造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租房申请资格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承租公租房的,公租房产权单位应当解除其租赁合同,要求其退出公租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承租期租金。有上述行为的,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或者不依法履行公租房分配监管职责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要对公租房项目实行台账式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分配入住情况。各设区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公租房分配入住情况的指导,并定期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公租房分配入住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将公租房分配入住情况纳入督查考核的重点内容,定期、不定期对各地公租房分配入住情况进行督查,特别对分配入住进度滞后市、县(市)进行重点督查,并通报各地公租房分配入住情况。省政府把公租房分配入住纳入市、县政府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指标,并对年度分配入住不达标市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